聊城正式实行房产“限售令”

鲁网 2017-11-06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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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聊城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聊城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聊城市人民政府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强化县(市)政府主体责

10月3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聊城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聊城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聊城市人民政府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强化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该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等。

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发现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解除成交确认书,并2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招拍挂等。对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或囤积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处置,并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竞买。

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企业资格、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主要采取“限地价、竞配建”“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短的县(市),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市),可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内适当放宽开工时限,放缓供应节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处于合理区间的县(市),要认真观察监测、提前预判趋势、相机施策调控、及时做好“转段”。

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库存不足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区),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暂停货币化安置。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适当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时完善辖区内住房信贷政策,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严格购房资格审核等。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自10月31日起,在市城区(东昌府区、经开区、高新区和度假区)范围内实行新购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聊城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聊城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继青岛、济南、威海、德州、滨州之后,聊城成为山东第六个实行限售的城市。

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证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要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并在销售场所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

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限制转让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

该意见自2017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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