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聊城晚报 2017-08-29 1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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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钱迟迟拿不到房子?收了房款却成了烂尾楼?交易完成却迟迟收不到资金?如今,随着我市资金监管工作的开展,这类“违约”现象已经少之又少,很难见到了。

交了钱迟迟拿不到房子?收了房款却成了烂尾楼?交易完成却迟迟收不到资金?如今,随着我市资金监管工作的开展,这类“违约”现象已经少之又少,很难见到了。近日,聊城市住建局为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联合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监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聊城实际,就市城区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做了详细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今,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有了“支付宝”的保证,即便买卖双方是毫无关系的陌生人,也能够放心地进入房屋产权交易,而不用担心资金风险。

近日下发的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购人应当将房价款(首期房价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存房价款,核定无误后,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在核定确认过程中,预售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后,30天内应将首期房价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3个月内应将其余房价款足额存入(转入)监管账户。在规定时限内未将房价款足额存入(转入)监管账户的,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暂停该监管项目(楼宇)的网签备案、资金拨付等业务。

此外,我市房地产交易系统将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对接,及时传送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预购人应将首期房价款(或一次性付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核定确认后,将收款确认信息传至监管系统;主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将收款确认信息传至交易系统;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据确认信息办理登记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回传至监管系统。

规定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完成基础工程的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应参照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全装修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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