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施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

齐鲁壹点 2018-05-15 1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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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文件,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文件,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聊城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参考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7项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指标的定义、评估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有关评估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工作方案及职责分工确定,评估部门根据子指标分值对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点任务进行打分,并向市环保局提供评分结果。评估部门为两个部门以上的,各评估部门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值作为本项重点任务得分。

    评估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按满分100分计,综合评估结果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参考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综合评估结果等级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参考指标PM10、SO2、NO2中任意一项指标反弹10%及以上或有任意两项指标未完成《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下降目标的,综合评估结果等级降一个档次;三项指标未完成下降目标的,降两个档次。最终评估结果等级较低档次为不合格。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是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评估要求,定期调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并建立工作台帐。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房屋征收办、市畜牧兽医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特色和亮点工作等内容。

    评估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房屋征收办、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负责,评估结果报送市政府。

    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约谈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在评估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具体评估指标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二期行动计划》完成后,所涉及评估内容顺推为《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确定的内容,以此类推。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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